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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“采光权”—修改阳台为阳光房上法庭
[来源:来自网络][作者:xianliang][日期:03-08][热度:]
封了阳台建了阳光房
2004年7月,50岁的刘大叔买了栋别墅,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管理协议。房子拿到手后,根据物业对小区装修的规定,刘大叔填写了装修申请表,还提交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。 物业公司审核通过之后,在2007年11月6日给刘大叔发了装修开工证。封闭了阳台又拆掉一楼部分楼面,有想法的刘大叔开心地装修着。年纪大了得多晒点阳光,于是刘大叔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,准备建好后放上两把椅子,作为午后休闲,如此惬意的生活想法让刘大叔觉得很是得意。
物业:侵犯采光通风权得拆
装修还没结束,还没住进去感受喜悦,去年4月中旬,物业公司倒上门递交了整改通知书,他们认为刘大叔的装修涉及拆除承重梁阳光房 ,在楼面上开凿洞口,还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等,装修方案需送交鉴定,“你们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,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恢复原始结构。”
“装修前,我们就送去了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,里面明确有封闭阳台和拆除楼面的方案,你们根本没有提出异议啊,”刘大叔不能接受物业的做法,“再说,我们封阳台、建阳光房不影响美观,还有利安全,我们在行使物权,凭什么叫我们拆!”
法院:装修审核无异议视为同意
两方谁都认为自己有理,于是去年物业公司将刘大叔夫妇告上法庭。江宁区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刘大叔别墅装修前已经递交申请、提供图纸,而物业公司审定后没有提出异议,则视为同意。
而刘大叔与隔壁别墅相邻较近,仅一墙之隔,但是封闭阳台没有影响隔壁邻居和其他建筑区分所有人的采光、通风以及其他权利,而且阳光房 封闭阳台不影响美观,也没有改变房屋的安全结构。而拆除一楼楼面的做法,也已报经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。最后,江宁区法院做出判决,驳回物业公司对业主刘大叔的全部诉讼请求
关键字:阳台,阳光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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